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某市住建局未依法移交竣工档案被责令整改案** **(行政法类)**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省档案局在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主管部门,在2020—2021年期间牵头实施的3个公租房建设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截至检查时,相关工程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消防验收文件等共计278卷纸质及电子档案,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市档案局先后两次发出《档案移交督办函》,市住建局以“内部归档尚未完成”“电子系统正在升级”为由拖延移交。2023年1月,省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定职责,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市住建局逾期未整改,省档案局遂于2023年3月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及市纪委监委。 **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档案移交义务,是否构成对《档案法》第一条立法目的的实质性背离?能否据此认定其违法并启动行政监督? 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档案法》第一条的规范功能。该条虽属“立法目的条款”,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但在行政法语境下具有三重效力: 其一,**价值指引效力**。条文明示本法旨在“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表明,档案工作绝非技术性事务,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支撑。行政机关怠于移交竣工档案,导致重大民生工程历史记录缺位,直接削弱政府决策依据、公众监督基础与历史追溯能力,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法目标相悖。 其二,**体系解释锚点效力**。结合《档案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一条所确立的“加强管理”“规范收集”“有效保护”“提高信息化水平”等目标,正是上述义务性条款的正当性来源与解释边界。市住建局以“内部流程未完成”对抗法定移交义务,实质是以管理便利消解立法目的,违背了目的条款对具体义务条款的统摄作用。 其三,**行政裁量基准效力**。在档案行政执法中,第一条构成判断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尺。竣工档案缺失将导致后期房屋维修责任难以厘清、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失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缺乏依据,其后果远超一般程序瑕疵,已危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根本定位。故省档案局适用《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追究责任,具有充分的目的正当性与比例适当性。 **三、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2023年4月,市住建局完成全部278卷档案移交,并专题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档案全流程管理的整改报告》。该案被纳入全省档案法治教育典型案例库。其核心启示在于:**立法目的条款在行政法中并非宣示性摆设,而是检验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根本标尺;对负有法定档案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而言,“落实第一条”就是落实政治责任、法治责任与治理责任。** **四、律师建议(重点:对行政机关的风险防范建议)** 1. **将第一条嵌入内部制度设计**:各机关应对照“加强管理、规范收集、有效保护、提高信息化、推进治理现代化”五项目标,全面梳理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尤其对重大建设项目、民生政策执行、突发事件处置等关键领域,设置刚性移交节点与信息化同步要求,避免以“内部流程”架空法定时限。 2. **以第一条校准执法裁量尺度**:档案主管部门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主动援引第一条阐明违法行为对国家治理根基的侵蚀效应,增强执法说理深度,提升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与权威性。 3. **强化跨部门协同机制**:推动将档案移交合规性纳入政务督查、审计监督与巡视巡察范围,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立法宗旨真正转化为可考核、可问责的治理实践。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