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355条 案例评析

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355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是一对夫妻,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住宅。2018年,他们决定将这套住宅出售给王先生。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张先生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王先生。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是他的名字,而非他和李女士的名字。经过调查,张先生得知该房屋实际上是他的父母在他出生前就购买并登记的。因此,张先生认为,由于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是他的名字,这就意味着他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这意味着,如果张先生想要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他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然而,由于张先生并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因此他无法证明他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他们仍然对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败诉。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在交易过程中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他没有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因此他无法证明他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他们仍然对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等情形时,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否则可能会面临无法证明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风险。同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等情形时,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