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377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377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在一块土地上共同承包经营,双方约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20年。同时,李四还拥有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期限为15年。为了方便灌溉和排水,张三希望李四能在剩余的10年期限内,将一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地役权。然而,李四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只有15年,而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此期限。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在本案例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地役权期限设定存在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地役权期限的法律含义。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更好地使用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期限通常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被利用土地的剩余期限。这是因为如果地役权的期限超过了被利用土地的剩余期限,可能会对土地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在本案例中,张三希望李四在剩余的10年期限内建设地役权,而李四则认为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只有15年,因此不同意张三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地役权的期限是否超过了被利用土地的剩余期限。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地役权期限设定存在争议,但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尊重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或者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例告诉我们,在涉及地役权的问题时,双方应当充分尊重对方的权益,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我们建议张三和李四在签订地役权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地役权的期限,并确保该期限不超过被利用土地的剩余期限。此外,双方还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积极寻求协商解决,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