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390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390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北京市的一套房产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女士。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双方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为担保期间。在此期间,如果张先生的房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情况,李女士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在2020年6月,由于自然灾害,张先生的房产不幸被毁损。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有权获得赔偿金。但遗憾的是,李女士在发现房产受损后,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金未能及时获得。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如果李女士未能及时获得保险金,她仍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赔偿金。 此外,根据该法条,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意味着,即使李女士未能及时获得保险金,她仍有权选择将保险金提存,以便在未来的履行期限内使用。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同时,由于李女士未能及时获得保险金,法院判决李女士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赔偿金。 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期间内财产损失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了企业在进行担保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财产损失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我们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加强对担保期间内财产损失风险的评估和管理。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期间内可能出现的财产损失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其次,企业应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在担保期间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最后,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的建设,防止因疏忽或失误导致财产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