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413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413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以位于北京市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张先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李女士有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张先生的债务。 然而,在2020年,由于市场波动,该房产价值下降至400万元。李女士决定对该房产进行折价处理,但张先生认为其应获得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即60万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超出部分的权益。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案中,虽然抵押财产的价值有所减少,但并未达到低于债权数额的程度,因此,超出部分的60万元应当归张先生所有。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李女士对抵押房产进行了折价处理,所得款项超过了张先生的债权数额。因此,超出部分的60万元应当归张先生所有。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对于抵押财产价值的保护原则,同时也提醒企业在进行抵押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合理评估抵押财产的价值,避免因市场波动导致的损失。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律师建议企业在选择抵押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合理评估抵押财产的价值,确保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企业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抵押财产价值降低到一定程度时,如何处理超出部分的问题,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此外,企业在面临市场波动时,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调整还款计划、增加担保等,以降低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