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438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438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价值为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李四借款4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张三未能按时还款,李四有权对张三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张三并未能按时还款。李四遂依据合同约定,对张三的房产进行了折价处理,所得价款为45万元。剩余的5万元未被清偿。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在本案例中,由于张三未能按时还款,李四对张三的房产进行了折价处理,所得价款为4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即5万元)应归张三所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李四可能认为剩余的5万元也应视为其对张三的债权,因此要求张三清偿这部分款项。这种观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归出质人所有,而非债务人。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应支付李四剩余的5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质押财产折价处理过程中权益保护的原则。同时,这也提醒了企业在进行质押操作时,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与了解,特别是涉及质押、抵押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此外,企业在进行质押操作时,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纠纷。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质押资产的安全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