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485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485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21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张先生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女士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即10000元。双方约定,如果李女士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 然而,在租期进行到一半时,李女士因个人原因需要搬家,并希望提前解除合同。她认为,由于自己已经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和押金,因此有权要求张先生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张先生则认为,尽管李女士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和押金,但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她仍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这意味着,一旦双方达成某种协议或承诺,该承诺是可以被撤销的。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承诺,即张先生同意将公寓出租给李女士使用,而李女士同意支付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承诺的撤回并不适用于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这是因为,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涉及的是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而承诺的撤回主要涉及到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并未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张先生提出的“提前解除合同”的主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张先生的这一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请求,要求张先生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维护。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和后果,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律师建议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未能正确理解第四百八十五条的法律含义,导致其主张被法院驳回。为了预防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承诺和违约的部分。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