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489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489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于2021年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张三向李四供应一批钢材。合同中规定了具体的交货时间、数量及价格等关键条款。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张三认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将导致其亏损严重,因此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李四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价格,且市场价格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影响合同的履行。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本案中,张三提出的价格调整要求,虽然改变了原合同中的部分内容,但并未改变合同的基本性质和主要条款,即合同的核心内容(钢材的交付和价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张三的调整价格要求是有效的,合同应以新的价格执行。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三的调整价格要求,并要求李四按照新的价格支付货款。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价格条款,避免因市场波动导致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 律师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价格条款。如果遇到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市场价格波动的证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记录等,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合同管理,定期审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