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490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3分钟2 阅读2026-0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490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2018年,某科技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规定,科技公司需购买一批价值500万元的电子设备,并约定于2019年3月前交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科技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建筑公司多次催促未果后,决定解除合同。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 在本案例中,虽然双方并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科技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即购买了设备并进行了初步安装。因此,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科技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得到了建筑公司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经成立。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有效。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实际履行行为的尊重和认可。对于企业而言,这提醒他们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合同的形式,更要注重实际履行的行为。只有当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才真正成立。 #### 律师建议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的形式和实际履行的重要性。首先,确保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形式问题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加强实际履行的管理,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后,对于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因误解或忽视法律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