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516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516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2019年,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租赁张女士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公寓用于居住。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租期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由于张女士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李先生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女士搬离房屋。张女士则认为,尽管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但李先生未履行合同中的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或进行必要的维修,因此她有权拒绝搬离。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在本案例中,李先生在决定解除合同时,并未及时通知张女士,导致张女士无法得知这一决定。此外,虽然李先生未履行合同中的其他义务,但这并不构成他有权选择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因此,李先生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张女士有权拒绝搬离房屋。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返还给张女士。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未及时通知对方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例,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规定。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时也应遵循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对方,确保标的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