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535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5分钟2 阅读2026-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535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售一批价值50万元的货物。根据合同约定,李女士应在收到货物后的30天内支付全部款项。然而,李女士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的40万元迟迟未付。张先生多次催促李女士支付余款,但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张先生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张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剩余的40万元,而这笔款项是李女士对张先生享有的债权,那么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这笔款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意味着,张先生只能请求李女士支付剩余的40万元,而不能要求李女士支付更多的款项。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意味着,张先生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意味着,如果李女士对张先生提出的支付剩余款项的要求提出抗辩,她可以向张先生主张自己的权益。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先生剩余的40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了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和必要费用问题,以及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本案的处理结果告诉我们,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代位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者加重债务人的负担。此外,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也是值得我们重视的,它有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我们建议张先生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明确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和必要费用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其次,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李女士的违约行为;最后,尊重相对人的抗辩权,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