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559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3分钟2 阅读2026-08-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559条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女士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租金为每月1万元,每年支付一次。然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双方因租金调整问题产生了分歧。张先生认为,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他应该提高租金,而李女士则认为,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她有权继续按月支付租金。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主债权(即租金)并没有随之消失。因此,尽管合同已经终止,但双方仍需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主债权关系。因此,他们应当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按照原定的租金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剩余租期的租金。 律师建议: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合同已经终止,但法律仍然保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条件,避免因合同终止而导致的法律纠纷。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债权、债务终止时的处理方式的条款,以确保在合同终止后能够顺利地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