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564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5分钟2 阅读2026-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64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女士使用。租期为五年,每年租金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还规定,如果任一方希望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然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李女士突然提出想要提前解约。她认为,由于疫情的影响,她的业务受到了严重影响,无法继续支付高额的租金。张先生则认为,虽然疫情确实对李女士的业务产生了影响,但作为房东,他有权利要求租客按时支付租金。双方因此陷入了僵局。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这个案例中,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即任一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因此,张先生在收到李女士的解约通知后,已经履行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然而,由于疫情的影响,李女士无法继续支付租金,这构成了“解除事由”。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有权要求李女士提前解约。但是,由于双方未能就解约的具体时间达成一致,张先生并没有在规定的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由于张先生未在规定的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因此该权利已经消灭。这意味着张先生不能再要求李女士提前解约。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败诉,因为他未能在规定的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这一判决结果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以便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面对突发事件或困难情况时,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律师建议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可以向李女士提出和解请求,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和解无果,他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他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已经履行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同时,他也需要注意保留与李女士之间的沟通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