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586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586条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定金作为租赁房屋的担保。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定金数额为一个月租金的20%。然而,在签订合同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提供的房屋条件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遂要求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李女士则认为,由于房屋条件不符合约定,张先生有权不支付定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的定金数额为一个月租金的20%,这一数额并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该定金合同已经成立。然而,由于李女士提供的房屋条件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张先生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李女士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条件,导致张先生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张先生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并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房屋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免因房屋条件不符合预期而产生纠纷。同时,也要明确约定定金数额和支付方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建议: 1.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2. 对于定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