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660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5分钟2 阅读2026-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660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一套房产无偿赠与给李女士。根据合同约定,该房产的所有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移至李女士名下。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李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导致张先生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女士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违约金。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同时,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作为赠与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赠与财产。然而,由于李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导致张先生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有权请求李女士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违约金。 同时,如果张先生能够证明李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那么张先生还可以要求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女士同意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违约金。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赠与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赠与财产,但因李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导致张先生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要求李女士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违约金。 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与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赠与财产,否则受赠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同时,本案也提醒了企业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建议企业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企业还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合同条款,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