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668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668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李明与张华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明向张华借入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种类为人民币,币种为人民币,借款用途为购买家具,借款数额为10万元,利率为月息5%,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张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借款合同的内容已包含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这些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因此,该借款合同应视为有效。 然而,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借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因此,该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受到质疑。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因此,该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法院判决驳回张华的诉讼请求,确认该借款合同无效。 本案提醒我们,在涉及借款合同时,务必注意合同的形式要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同时,也提醒企业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减少因合同无效带来的风险。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建议企业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合同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严格把控,以防止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此外,企业还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策略,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