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707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707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女士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双方因租金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张先生认为李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要求李女士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而李女士则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确定具体的租期,因此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且租期仅为一年,因此应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已形成了口头租赁关系。由于双方均认可租期为一年,且未对租赁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李女士未按时支付租金的行为,张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确定具体的租期,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女士需向张先生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应尽量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租赁期限等关键条款。此外,对于不定期租赁的情况,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租赁期限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我建议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同时,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双方应充分沟通,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租赁期限等关键条款。此外,对于不定期租赁的情况,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租赁期限不明确而引发纠纷。在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