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726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726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女士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租期为五年,租金每年递增5%。在租约期满前六个月,张先生通知李女士有意出售该公寓。然而,李女士对购买房屋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并主动要求与张先生协商购买事宜。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能够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然而,该条款也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被排除。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在出售房屋前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李女士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因此被视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这符合法律规定的“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情形,即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出售行为,因为李女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购买意向,从而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企业在进行房屋买卖时需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律师建议 在类似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应充分考虑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决定出售房屋,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明确的购买机会。同时,承租人也应积极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以便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此外,对于房屋按份共有人来说,他们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应考虑到其他共有人的权益,避免因个人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