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728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05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总价300万元购买李女士名下的一套住宅。根据合同约定,张先生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其他第三方购买该房产。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由于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张先生未能及时获悉房屋被李女士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的消息。最终,张先生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李女士则成功将房屋转卖给了第三人。张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在本案例中,虽然张先生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李女士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且不影响李女士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李女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并非因李女士的原因所致,而是由于双方沟通不畅导致的。因此,李女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提醒张先生在未来的交易中加强与卖方的沟通,确保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律师建议: 1.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条款,并确保双方充分理解并同意这些条款。 2.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分享相关信息,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对于涉及优先购买权的纠纷,建议双方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在诉讼过程中,建议双方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