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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759条 案例评析

朱俊男律师3分钟2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759条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张先生租用李女士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公寓作为居住用途。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五年,并规定了租金金额为每月1万元。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张先生仅支付了象征性的价款,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租金。李女士发现后,多次要求张先生支付剩余租金,但张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李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75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租赁协议符合这一法律规定。虽然张先生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租金,但根据法律规定,这并不影响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剩余租金。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提醒广大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行事,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因违约而引发纠纷。 律师建议: 对于租赁当事人而言,应充分了解并遵守民法典-合同编第759条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租金金额、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纠纷。此外,建议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租赁物的所有权顺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