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767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767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企业间。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律风险意识的提高,一些企业在进行无追索权保理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某科技公司与一家银行签订了一份无追索权保理协议,约定由银行向科技公司提供不超过100万元的融资款,并承诺对科技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全额保障。然而,在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却未能按时偿还款项,导致银行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这意味着,保理人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偿还其提供的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科技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款项,银行作为保理人可以依法向科技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然而,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是否需要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是否需要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进行无追索权保理时,双方应明确约定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是否需要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以避免因法律纠纷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 律师建议 针对无追索权保理这一新兴业务模式,我们建议企业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务必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应收账款的质量和回收率,以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