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840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6分钟2 阅读2026-08-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840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我们讨论的是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这些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充分理解和执行。 ####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这些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这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需要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不同类型的多式联运单据。 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充分理解和执行。许多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选择了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这种做法虽然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却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一旦发生纠纷,托运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 此外,还有一些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降低成本,选择了签发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托运人的负担。因为一旦发生纠纷,托运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然而,由于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和利益驱动,很多多式联运经营人选择了签发不可转让或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这不仅给托运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给多式联运经营人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不同类型的多式联运单据。同时,还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遵循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 律师建议 1. **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遵循法律规定。 2. **加强法律意识**: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条的规定。这不仅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有助于他们在遇到纠纷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 **选择适当的多式联运单据**: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选择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然而,在选择的过程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成本、风险等,以确保最终的选择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