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915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3分钟4 阅读2026-08-09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将一批货物存放于李四的仓库内,并约定了一定的储存期限。然而,当储存期限届满时,张三却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取货物,而是选择提前提取。李四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支付仓储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储存期限届满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而提前提取的,则不减收仓储费。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取货物,而是选择提前提取。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属于“逾期提取”,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支付仓储费。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三支付李四仓储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储存期限和提取时间,以免发生纠纷。同时,也提醒我们要注意合同的履行,避免因违约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建议: 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约定储存期限和提取时间,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2. 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因拖延而影响自身权益。 3. 对于企业来说,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仓储物品的安全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