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950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0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他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终止后,张先生发现新选聘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佳,于是决定自行管理小区事务。然而,在张先生接管小区之前,原物业公司仍然需要继续处理一些物业服务事项。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原物业公司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成为了一个争议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后能够继续履行其职责,同时也为业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作为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后仍然需要继续处理一些物业服务事项。因此,他有权要求原物业公司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张先生可以随意要求原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实际上,原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小区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因此,张先生在要求支付物业费时,应当考虑到原物业公司的实际贡献和付出。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要求合理,原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同时,法院也提醒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物业服务人的权益,避免因合同解除而给物业服务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建议: 1. 在签订合同时,业主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人的权益,包括在合同终止后是否继续履行物业服务事项以及如何支付物业费等。 2. 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小区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 3. 业主在要求支付物业费时,应当充分考虑物业服务人的权益,避免因不合理要求而影响物业服务人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