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956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956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委托李女士作为其代理人进行一项进口业务。在与一家国外供应商的交易中,张先生以每吨100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5000美元的货物。交易完成后,李女士代表张先生将这批货物以每吨120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客户。然而,在交易过程中,李女士未经张先生的同意,私自以每吨130美元的价格将同一批货物转卖给了第三方。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这意味着,如果行纪人在没有委托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购买或销售商品,那么他们可以被视为该商品的买受人或出卖人。 在本案例中,李女士未经张先生的同意,私自将货物转卖给第三方,这构成了擅自改变交易对象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行纪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委托人的指示。因此,李女士的行为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的违反。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权益,损害了其利益。因此,判决李女士返还张先生因私自转卖货物而获得的利润,并赔偿张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行纪人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同时也提醒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并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我们建议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所有员工都清楚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