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957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3分钟2 阅读2026-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957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日益复杂。本案例涉及一位行纪人(以下简称“甲”)与一位委托人(以下简称“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甲作为行纪人,按照乙的委托,购入了一批货物。然而,乙在收到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受领这些货物。经过多次催告,乙仍然没有正当理由接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依法提出了提存请求。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后,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如果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此外,如果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也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 在本案例中,甲作为行纪人,已经按照约定买入了乙的货物。然而,乙以各种理由拒绝受领这些货物。这种行为构成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违反。因此,甲有权依法提出提存请求。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甲的提存请求合法有效。这意味着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甲依法提出的提存请求。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行纪人和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界定,也提醒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对方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困难,以及在遇到问题时的解决方案。 #### 律师建议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行纪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委托人也需要尊重行纪人的劳动成果,及时受领委托物。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