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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退耕还林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朱俊男律师6分钟2 阅读
**退耕还林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18年,四川省凉山州某县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村民李某于1999年承包本村集体林地3.2亩,原用于种植玉米和马铃薯。2020年,县林业局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与李某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范围,种植核桃经济林,享受国家补助(每亩每年1200元,连续补助8年)。合同履行至2023年,李某发现所植核桃树因土壤贫瘠、灌溉不足成活率不足40%,且连续两年挂果量极低,无实际收益。2024年初,李某向县林业局申请调整地块或改种适生树种,遭书面回复称:“合同已签,补助依规发放,成活率未达85%系农户管护不力,不属政策调整事由。”李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林业局未履行“保护退耕还林者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法定职责违法。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在退耕还林实施过程中,仅机械执行补助发放与面积验收,而忽视对农户实际经营困难的技术支持与动态调整,是否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第一条之立法目的? 需强调,《退耕还林条例》第一条并非单纯宣示性条款,而是具有明确规范功能的“目的条款”,直接约束行政机关的履职边界与裁量尺度。该条开宗明义列明五大立法目的:(1)规范退耕还林活动;(2)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4)优化农村产业结构;(5)改善生态环境。五项目标呈逻辑递进关系——“规范活动”是手段,“保护权益”是前提,“巩固成果”是关键,“优化产业”与“改善生态”是双重成效。其中,“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居于承上启下地位:若农民因技术、自然条件等客观原因难以持续经营,导致林木大面积死亡、补助中断、返贫风险上升,则所谓“成果巩固”“生态改善”均成空谈。 本案中,县林业局虽完成合同签订、资金拨付、面积核查等程序性工作,但对李某反映的土壤不适、灌溉缺失、树种选择失当等实质性问题未组织专家评估,未提供补植指导或替代方案,亦未启动《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确需变更作业设计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程序。其行为实质架空了第一条中“保护合法权益”与“巩固成果”的内在统一性,将退耕还林异化为单向行政命令与资金转移,背离条例整体价值取向。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就农户合理诉求开展实质性调查与帮扶,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于60日内对李某提出的树种调整申请依法作出处理。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后被省高院列为涉农行政履职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此案启示在于:行政法规的目的条款具有司法审查效力。行政机关不能以“法无禁止即可为”或“程序合规即合法”为由规避实质义务;尤其在涉及农民生计与生态协同的政策性执法中,必须将第一条所确立的多元目标作体系化理解与一体化落实。 **律师建议** 对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退耕还林动态监测与响应机制,在年度检查中同步评估林木成活率、农户经营能力与区域适生性,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履约困难的,主动启动作业设计变更、树种替换或抚育补贴增补程序,将“保护合法权益”从纸面要求转化为可操作、可救济的具体措施。 对企业参与退耕还林项目(如合作社、林业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务必核查地方政府是否制定配套技术支撑与风险兜底机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管护失败时的协同处置路径,避免将政策性风险单方面转嫁给经营主体。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