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1020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3分钟3 阅读2026-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 第1020条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是一名摄影师,被告是某市图书馆。张某在一次摄影展览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其肖像进行宣传。张某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遂将图书馆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摄影师,其肖像被用于摄影展览的宣传,属于“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情形,且该行为是在“必要范围内”进行的,因此,张某的肖像权受到了保护。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肖像权受到保护,图书馆未经张某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最终,法院判决图书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建议: 此案提醒我们,在涉及肖像权的问题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进行商业活动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应当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如何合理使用他人的肖像,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