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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086条 案例评析

朱俊男律师6分钟2 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086条案例评析** 在当今社会,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确保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能保持适当的联系,共同参与子女的成长过程。 ###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工作原因,张某长期在外工作,而李某则在家照顾孩子。2019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每月可探望子女两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李某则负责接送并陪同张某进行探望。然而,自离婚后,张某多次未能按协议履行探望义务,导致李某多次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其探望权并未得到妥善行使,反而多次违反了与李某之间的探望协议。 其次,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例中,张某未与李某就探望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的探望权争议属于协议不成的情况。 最后,当探望权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本案中,张某的探望行为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中止探望的决定。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探望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父母双方在离婚后应尊重和履行探望权。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协商一致**: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双方应充分沟通,尽量达成协商一致,避免因分歧过大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2. **遵守法律**:任何一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探望权为名侵犯子女的利益。 3. **及时履行义务**:一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了探望权,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履行。 4. **关注子女利益**: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和需求,确保探望活动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及类似情况,律师建议: 1. **加强沟通**:父母双方应加强沟通,通过协商解决探望权问题,避免因分歧过大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2. **遵守法律**: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探望权为名侵犯子女的利益。 3. **及时履行义务**:一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了探望权,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履行。 4. **关注子女利益**: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和需求,确保探望活动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