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105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105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因收养一名叫小明的未成年人而产生争议。张女士声称自己通过民政部门登记收养了小明,但李先生则认为他们之间并未正式完成收养手续,因此对小明的监护权和抚养权持有异议。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收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例中,张女士虽然声称已经向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登记,但实际上她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收养关系尚未正式成立。 此外,根据同一法条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然而,在本案例中,张女士并未履行这一程序,因此她的收养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正式成立,并驳回了双方关于小明监护权和抚养权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收养关系的严格要求,即必须经过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才能成立。 同时,这一判决也提醒了广大家长在进行收养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未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收养登记,那么其收养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影响到孩子的合法权益。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的情况,建议张女士在未来进行收养时,务必先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同时,她也应当积极履行公告义务,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对于其他潜在的收养人而言,也应该充分了解收养的法律要求和程序,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收养关系的无效。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