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5**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市A区某老旧小区因加装电梯引发邻里纠纷:3楼住户张某同意加梯,但1楼住户李某以采光、噪音及房屋贬值为由坚决反对,并多次阻挠施工,甚至拉横幅、锁施工通道。社区居委会组织协调未果后,将该案移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受理后,联合住建、规划部门技术人员实地勘验,组织7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接受一次性补偿3.8万元,并签署《调解协议书》;施工方优化隔音设计,增设遮光雨棚。协议履行完毕,电梯于2024年1月顺利启用,小区其他单元亦参照该模式推进加梯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调委会并非被动“和稀泥”,而是主动对接专业力量、嵌入政策宣传、推动源头化解——其履职逻辑与功能定位,正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所确立的根本宗旨。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调委会介入老旧小区加梯纠纷的正当性与功能边界,应如何从规范层面予以证成?答案即锚定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该条虽为立法目的条款,但具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功能: 其一,“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是制度前提。本案中街道调委会系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与专职调解员,且纳入区司法局业务指导体系,具备组织合法性,非临时性协调小组,符合“建设”要求; 其二,“及时调解民间纠纷”是核心职能。“加梯争议”属平等主体间因民事权益产生的邻里纠纷,具有典型民间性;而调委会在矛盾升级为信访或诉讼前即介入,体现“及时性”; 其三,“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是价值目标。本案若久拖不决,易激化楼栋对立、诱发群体性风险;调委会通过实质化解而非程序敷衍,使“反对者”转为“支持者”,切实促进社区共同体认同; 其四,“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宏观指向。老旧小区改造是国家城市更新战略的重要组成,调委会保障加梯项目平稳落地,正是将基层治理效能转化为发展动能的生动实践——其作用已超越个案息诉,而嵌入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需强调:本条未赋权调委会作出强制决定,亦不替代行政管理或司法裁判。其权威性恰恰源于“非强制性”与“高公信力”的统一。本案调解成功,正因严格恪守自愿、中立原则,未以“维稳”之名压制合理诉求,反借专业支撑提升解决方案的可接受性。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该案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后续无反悔或申请司法确认,纠纷彻底终结。A区司法局将此案作为示范案例推广,推动全区建立“加梯纠纷调解前置”机制。其启示在于:人民调解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法治轨道内预防性治理的关键一环;其生命力,根植于对《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的精准践行——唯有紧扣“建设—调解—团结—安定—建设”的逻辑闭环,调解工作才能避免空转化、边缘化。 **律师建议** 针对基层治理主体,特别提示以下风险防范要点: ✅ **严格识别“民间纠纷”范围**:调委会不得受理涉及行政权属、刑事犯罪或身份关系(如离婚)的争议。加梯中的规划许可争议属行政复议范畴,应引导当事人另循法定途径,避免越权调解导致协议无效。 ✅ **强化“及时性”证据留痕**:建议在受理登记表中载明纠纷发生时间、升级节点及调解启动时点,以印证“及时”履职,防范事后被质疑程序失当。 ✅ **将“增进团结”具象化**:调解方案宜包含共建共治元素(如共同制定楼道公约),避免仅作金钱补偿,真正落实第一条“增进人民团结”的深层要求。 人民调解之“小”平台,承载着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大”使命。读懂第一条,方知调解何以为“治”之基、“安”之始、“进”之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