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11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111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在2019年通过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成为养父母,收养了一名孤儿小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张先生和李女士承担起抚养小王的责任,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王逐渐展现出对亲生父母的强烈思念之情。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尽管小王被张先生和李女士收养,但他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王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实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小王可以继续享有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再享有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的处理结果为:小王继续享有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失去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相关规定,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 律师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面对类似的情况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涉及收养关系时,应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能够依法行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