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117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117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5年建立了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然而,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一旦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这意味着养子女不再是养父母的法定或拟制子女,他们之间原有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将自行恢复,但这种恢复是自动的,无需双方协商。 然而,对于成年养子女而言,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并非自动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是否恢复这种关系。如果双方达成一致,那么这种关系将得到恢复;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这种关系可能不会恢复。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未能就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恢复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解除后权利义务关系恢复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提醒了当事人在收养关系解除后需要及时进行协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例也提醒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合规操作,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引发纠纷。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降低因法律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及类似情况,律师建议企业在涉及收养关系解除等法律事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企业应与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