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118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1118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为小芳。经过十余年的抚养,小芳逐渐长大成人,并能够独立生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芳逐渐展现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的特点。为了确保小芳的生活不受影响,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解除收养关系。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张先生和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芳支付自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至其成年为止的生活费。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收养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其在成年后仍能获得必要的生活支持。 在本案例中,小芳作为被收养人,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确实面临着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问题。因此,张先生和李女士要求小芳支付生活费的请求具有合理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芳成年后虐待或遗弃养父母,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即张先生和李女士)可以要求小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这是因为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和信任建立的。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小芳应向张先生和李女士支付自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至其成年为止的生活费。这一判决体现了对被收养人基本生活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收养人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到被收养人的未来生活状况。 #### 律师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在考虑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当充分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劳动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虐待或遗弃行为等。如果发现员工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补救,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员工福利制度,确保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仍能获得必要的生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