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第1135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35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一位年过七旬的退休教师,在2019年因病去世。在他生前,张先生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希望将他的房产遗赠给其唯一的儿子张小强。然而,这份遗嘱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认为,由于缺乏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份遗嘱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因此,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因见证人不足或代书人不当行为而导致的遗嘱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的遗嘱虽然由其妻子代书,但并未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这份遗嘱是无效的。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遗嘱的无效性,然后对遗嘱进行了审查,以确定遗嘱是否真实反映了张先生的意愿。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的遗嘱无效,并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本案的处理结果明确指出,代书遗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对于遗嘱人来说,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同时,对于见证人而言,他们应当认真履行见证职责,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此外,本案也提醒了企业在进行遗产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性。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或公证人员来起草和审核遗嘱,以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遗嘱无效而引发的纠纷。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建议企业在进行遗产规划时,务必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如果需要代书遗嘱,建议选择专业的律师或公证人员来起草和审核遗嘱,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建议企业在制定遗嘱时,明确指定见证人,并确保他们在遗嘱生效前能够到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