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第1137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37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原告张先生因年迈体弱,无法亲自立遗嘱。因此,他委托其儿子李先生代为立遗嘱。然而,在立遗嘱的过程中,李先生未遵循法律规定,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记录了遗嘱内容,且未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张先生去世后,其遗愿未能得到妥善执行。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遗嘱被篡改或伪造。在本案例中,李先生未按照法律规定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遗嘱的内容能够被准确记录和保存,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核实。在本案例中,李先生未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相关日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导致遗嘱无效。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李先生代立的遗嘱,并要求张先生重新立遗嘱。 本案例告诉我们,立遗嘱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作为遗嘱人,应当选择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相关信息。同时,作为见证人,应当认真履行见证义务,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律师建议 针对本案,我们建议企业在设立遗嘱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或公证人员来协助办理遗嘱手续,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遗嘱管理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