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93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3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三是一名木工,他承接了一项为李四家制作家具的工作。在制作过程中,由于张三操作不当,导致一块木板从高处掉落,砸伤了路过的行人王某。事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李四和张三都对王某进行了赔偿。然而,王某认为李四作为定作人,应对其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例中,虽然张三在制作过程中造成了王某的损害,但李四作为定作人,并未直接参与工作过程,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李四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例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未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那么李四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四可能需要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本案中,李四作为定作人,并未直接参与工作过程,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如果李四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进行工作过程中,定作人需要对工作过程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安全性。同时,承揽人也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避免造成他人的损害。 #### 律师建议 对于企业来说,在进行工作委托时,应确保定作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避免因定作人的原因导致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对于个人而言,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他人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