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99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4分钟2 阅读2026-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199条案例评析 #### 案情简介 张三,一名年仅六岁的幼儿,于2023年6月在北京市某知名幼儿园就读。一天,张三在幼儿园的游乐区玩耍时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张三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因此产生了医疗费用和后续康复费用。张三的父母随后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它们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例中,张三的父母主张幼儿园未能妥善看护和管理其孩子,导致其在幼儿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然而,幼儿园方面则表示,他们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因为张三在事发时处于幼儿园的监护之下,且在幼儿园内活动时有老师在场监督。此外,幼儿园还提供了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显示张三在事发时并未离开幼儿园的监管范围。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幼儿园在事件发生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但由于张三的伤害是在幼儿园内发生的,因此幼儿园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张三及其家庭因治疗和康复产生的全部费用。 本案的处理结果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教育机构的责任。同时,也提醒了教育机构在提供教育服务时,应确保学生的安全,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 律师建议 针对此类案件,建议教育机构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应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同时,教育机构还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于家长而言,也应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教育,确保孩子在安全的环境下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