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省会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连锁便利店(A公司)在其自营小程序及线下门店长期开展“扫码支付享双倍积分”活动,但实际操作中,顾客使用数字人民币(e-CNY)钱包付款时被系统自动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仅支持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参与。消费者多次投诉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介入调查,认定该行为虽未拒收现金,但通过技术性限制变相排斥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场景,削弱了数字人民币作为人民币法定形式的流通效力与公众接受度。 经核实,A公司辩称其系统改造成本高、技术对接不成熟,并无主观拒收意图;但监管机构指出,其行为客观上造成数字人民币在日常小额零售场景中的“隐性边缘化”,与人民币统一性、法定性原则相悖。案件最终由人民银行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启动行政指导程序,并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企业未明示拒收现金或数字人民币,但通过商业规则设计实质性限缩法定货币使用范围,是否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条之立法目的?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该条虽为立法目的条款,非直接设定义务或罚则,但构成整部条例的价值基石与解释指引。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可知“维护人民币的信誉”不仅指向纸币硬币的防伪与尊严,更涵盖人民币全形态(含数字形式)的法偿性保障与市场接纳度。 本案中,A公司虽未张贴“不收数字人民币”告示,却以技术手段将数字人民币排除于优惠体系之外,实质降低其支付吸引力,形成对人民币新形态的制度性歧视。这种“软性拒收”削弱公众对数字人民币作为真正法定货币的认知与信任,动摇人民币整体信誉基础,与第一条所强调的“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直接冲突。因此,监管机关援引该条确立执法正当性,并非越权适用目的条款,而是以立法目的统摄具体监管裁量,体现行政法规的体系解释逻辑。 ---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2023年8月,人民银行某分行向A公司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要求其在30日内完成系统升级,确保数字人民币与其它支付方式享有同等权益;同步约谈其总部运营负责人,开展人民币法偿性专题合规培训。A公司按期完成整改,并在门店公示“数字人民币享同等优惠”标识。该案未予行政处罚,但纳入当地金融机构反洗钱与支付合规联合评估重点观察名单。 本案启示在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条并非空洞宣示,而是行政监管的“价值锚点”。当新型支付场景中出现隐蔽性歧视行为时,执法机关可依此条确立干预必要性,推动从“形式合规”(不拒收现金)向“实质尊重”(平等对待全部人民币形态)跃升。这也标志着人民币管理正由传统物理维度,全面延伸至数字治理维度。 ---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需高度关注《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条所承载的规范辐射力——它不仅是立法背景说明,更是判断经营行为是否契合人民币法定地位的根本标尺。尤其在数字人民币推广深化阶段,以下三点尤为关键: ✅ **技术中立义务**:支付系统开发与营销规则设计,不得以兼容性、成本等理由对数字人民币设置差异化门槛; ✅ **合规前置审查**:涉及支付优惠、会员权益、结算返现等商业安排,须将数字人民币纳入同等适用范围进行合规评估; ✅ **动态风险意识**:央行已明确将“隐性拒收”纳入监测重点(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的通知》银发〔2021〕17号),企业法务与IT部门应建立跨职能协同机制,防范“技术合规、实质违规”风险。 人民币的信誉,既系于防伪工艺与发行权威,亦维系于亿万交易场景中每一次平等、无差别、无障碍的接受与使用。守好第一条,就是守住人民币作为国家信用载体的生命线。(全文约126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