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劳动纠纷入境员工因拒绝配合国境卫生检疫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某外贸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朱俊男律师7分钟8 阅读2026-03-11案例标题:入境员工因拒绝配合国境卫生检疫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某外贸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 分类:劳动法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跨国贸易公司驻外采购专员,长期在东南亚某国工作。2023年10月,其持有效签证回国休假,入境时在海关口岸被检疫人员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接受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张某以“未出现症状”“国内已无管控要求”为由,当场拒绝采样并推搡检疫人员,导致现场秩序混乱,被边检机关依《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予以警告并登记在案。次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接到海关通报,经内部调查核实后,依据《员工手册》第5.3条“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损害公司声誉或造成重大风险的,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48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需紧扣该法第一条进行判断。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该条开宗明义,确立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强制属性:一是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法定职责,二是保障全体公民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换言之,配合国境卫生检疫并非一般性倡导义务,而是基于重大公共利益而设定的法定义务,具有高度强制性与不可协商性。 张某作为经常出入境的岗位人员,理应知悉并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要求。其拒绝检测、阻碍执法的行为,不仅直接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入境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接受检疫查验”)、第二十条(“拒绝接受检疫、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实质性违背了该法第一条所确立的“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的根本立法宗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判断“严重性”,司法实践通常结合行为性质、后果及社会影响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将“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列为解雇事由,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已公示告知,且张某行为确已触犯国家法律底线,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符合“严重违反”之实质标准。 【法院判决/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张某全部请求;张某起诉至一审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拒不配合国境卫生检疫,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所承载的法定公共卫生义务,其行为已超出一般违纪范畴,构成对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挑战。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1. 用人单位应将国家强制性法律义务(如国境检疫、安全生产、数据安全等)明确纳入规章制度,并通过培训、签收等方式强化员工认知; 2. 解除前务必固定证据链:执法文书、现场记录、证人证言、制度公示证明等,避免仅凭单方陈述作出处理; 3. 劳动者须清醒认识:配合国境卫生检疫不是“个人选择”,而是《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条所确立的法定义务;任何抗拒行为均可能同时触发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劳动关系风险。 (全文约126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