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省会城市新设科技公司“云启智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启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管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该名称中“云启”为原创组合词,“智算”指向人工智能计算服务,符合其经营范围。但市场监管局以“名称易与已登记的‘云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混淆”为由,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驳回申请,并建议更换字号。云启公司提出异议:两家企业注册地址分处不同城区,行业细分差异显著(后者主营传统IT外包,前者专注大模型推理服务),且“云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近三年无实际经营、未年报,处于“双随机”抽查列异状态。经多次沟通未果,云启公司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驳回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审核。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市场监管局援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否定企业名称申请,是否符合该规定**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与制度逻辑?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明确:“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该条虽为立法目的条款,但具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功能——它确立了名称登记管理的**价值位阶与审查边界**: 其一,“规范管理”是手段,而非目的本身; 其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优化营商环境”并列为直接目标,意味着登记机关不得以模糊的“防混淆”为由,过度限缩企业自主命名权; 其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强调实质秩序,而非形式雷同。若在先企业长期失联、无实际经营活动,其名称已不构成真实市场识别要素,机械比对字面相似性,反而损害新设企业平等准入权,背离“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定要求。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未核查在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未评估名称在真实交易场景中的混淆可能性,仅以字面近似为由否决申请,实质将“规范管理”异化为管理便利,忽略了第一条所强调的权益保护与营商环境优化目标。其行为虽形式上援引规定,却与第一条确立的价值导向相冲突,构成目的正当性缺失。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名称登记审查应兼顾形式合规与实质公平,对长期失联、无实际经营的在先名称,不宜作为阻却新设名称的绝对理由。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的立法精神,撤销原驳回决定,责令市场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登记决定。最终,“云启智算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完成核准登记,顺利取得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许可。 本案启示在于:**立法目的条款不是空洞口号,而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内在标尺**。当具体执法与第一条“保护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目标发生张力时,行政机关须主动说明合理性,否则即构成法律适用不当。同时,也反映出当前基层登记机关对目的性解释方法运用不足,存在“重程序轻价值”倾向。 **律师建议** 针对企业名称登记实务,特别提示以下风险防范要点: ✅ **对申请人**:遇名称被拒,务必要求登记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重点核查其是否回应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所列各项立法目的;可同步调取在先企业年报、纳税、社保等经营状态证据,用以反驳“实际混淆可能”。 ✅ **对企业登记机关**:应建立“名称冲突分级审查机制”——对正常经营企业从严比对,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2年、无社保缴纳记录、无纳税申报的企业,原则上不作为名称禁用依据,切实落实第一条“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 **对司法与复议机关**:在审理名称登记纠纷时,应将第一条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价值锚点”,避免陷入纯技术性字面审查,推动从“合规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转型。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