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省会城市突发持续性高温天气,叠加本地蔬菜主产区遭遇洪涝灾害,导致叶类蔬菜短期供应紧张。当地多家连锁超市及社区生鲜店在一周内将空心菜、生菜等常见蔬菜售价上调80%—150%,部分门店标价牌标注“因成本上涨,临时调价”,但未公示进货凭证或成本变动依据。市民投诉激增,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发现:涉事企业均未履行《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的成本说明义务,亦未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调价行为。经立案调查,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已废止,但本案作为历史参照与法理溯源案例)第一条之立法目的,结合现行《价格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及第四十条,认定相关涨价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哄抬价格”,对5家主体分别处以警告及罚款3万至8万元不等。 需特别说明:本案虽适用现行《价格法》,但执法机关在听证与处罚决定书中三次援引《价格管理条例》第一条,强调其确立的立法宗旨——“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是判断价格行为合法性的根本价值标尺。该条款虽随1998年《价格法》施行而废止,但其核心价值已被吸收转化,具有持续的解释力与说理功能。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突发公共事件下,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是否可突破价格稳定与民生保障的底线?分析须紧扣《价格管理条例》第一条原文: >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该条为典型的“立法目的条款”,不直接设定权利义务,但构成整部条例的解释基准与价值锚点。其逻辑链条清晰:**手段(加强价格管理)→ 直接目标(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 宏观使命(保障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其中,“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与“安定人民生活”构成最贴近民生的双重刚性要求。 本案中,涉事企业以“市场调节价”为由主张调价自由,但忽视了《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强制性规范。而该禁止性规定的正当性根基,正在于《价格管理条例》第一条所确立的价值优先序:当价格波动超出“基本稳定”阈值,危及“人民生活”安定时,市场自治即让位于公共利益规制。执法机关正是据此认定,短期数倍涨价已非合理成本传导,而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加剧社会焦虑,背离第一条所守护的核心价值。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该案经复议维持、诉讼一审驳回后生效。5家被罚企业全部缴纳罚款,并建立内部价格合规审查机制。更深远的影响在于:该市市场监管局以此案为范本,出台《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民生商品价格行为指引》,首次将“基本稳定”量化为“日环比涨幅不超过30%、周环比不超过50%”的预警线,使抽象立法目的获得操作性转化。 启示有二:其一,废止法规的立法目的条款并非历史陈迹,而是理解现行法律价值取向的“活的解释资源”;其二,“安定人民生活”不是口号,而是价格监管不可逾越的实质红线——它要求执法者穿透形式合法(如标价齐全),直击实质公平(是否引发普遍性生活负担)。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须摒弃“只要明码标价就可随意涨价”的误区。重点防范三类风险: 1. **目的失焦风险**:调价决策前应开展“第一条合规自检”——该行为是否有助于“保持价格基本稳定”?是否可能冲击“人民生活”安定? 2. **证据留痕风险**:若确因成本剧增调价,须完整保存进货单、运费凭证、损耗记录等原始证据,且调价幅度应与成本增幅基本匹配,避免“成本微涨、售价倍增”的断层式调整; 3. **程序补位风险**:对米面油、蔬菜肉蛋等民生必需品,建议主动向属地发改或市场监管部门作价格变动备案,以程序正当强化实体正当。 价格监管的本质,从来不是压制市场活力,而是守护《价格管理条例》第一条所镌刻的初心:让价格成为经济运行的晴雨表,而非民生冷暖的放大器。(全文约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