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中发现:A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起持续使用23名劳动者从事软件测试工作,但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中17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法》第10条已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只是‘配套文件’,不具强制效力;且条例第1条仅写‘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属于立法目的宣示,不能直接作为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据此是否可依据《实施条例》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理,引发内部法律适用争议。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条能否支撑行政执法行为?其规范属性与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须紧扣法条原文——“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该条虽属“立法目的条款”,但其功能绝非仅具宣示意义。根据《立法法》第65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就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即属典型“执行性行政法规”,其全部条款均系对《劳动合同法》原则性规定的细化、补充与操作化部署。第1条开宗明义,确立了本条例的法定定位:不是创设新权利义务的“自主立法”,而是确保《劳动合同法》“落地生根”的制度工具。 实践中,《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合同)、第6条(双倍工资起算时点)、第7条(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等关键条款,均是对《劳动合同法》第10、14、82条的具体化。若否定第1条所确立的“贯彻实施”功能,则整部条例将丧失合法性根基。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社部《关于执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29号)亦强调:“实施条例是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依据。” 因此,A公司以“第1条无具体罚则”为由否定条例效力,系混淆了“立法目的条款”与“行为规范条款”的功能分工。第1条是整部行政法规的“效力锚点”,它赋予后续所有条款以合法性和执行力;执法机关援引条例第5条、第34条(违法不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作出处理,其正当性正源于第1条所确立的“贯彻实施”法定职能。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经复核,该市人社局依法责令A公司限期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保,并依据《实施条例》第34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处以罚款3.2万元。A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市政府维持原决定;其后未提起诉讼,主动履行处罚。 本案启示在于:行政法规的效力不取决于单一条款是否含“罚则”,而取决于其整体是否获法律授权、是否符合上位法精神。第1条作为行政法规的“总钥匙”,是判断其全部条款能否进入执法、司法场域的根本前提。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切勿轻视行政法规的约束力。尤其需注意: ✅ **准确识别行政法规性质**:凡冠以“实施条例”“办法”“规定”且由国务院颁布者,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其条款可直接作为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的依据; ✅ **系统把握条款关联性**:第1条虽无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但它是理解整部条例“为何存在、为谁服务”的逻辑起点——脱离该目的解读具体条款,易导致合规偏差; ✅ **强化内部合规审查**:建议企业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对照学习,重点关注条例对“用工之日”“书面形式”“终止情形”等关键概念的界定(如条例第2条、第4条、第19条),避免以“法无明文”为由规避义务。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正是对“为何制定”这一根本命题的清醒认知——这恰是《实施条例》第1条穿越文本、直抵实践的核心价值。(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