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8**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市妇幼保健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以“岗位优化调整”为由,在未履行内部民主程序、未说明具体考核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临床护士张某的聘用合同。张某在该院连续工作11年,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无违纪记录。其被解聘后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主张单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仲裁委裁决驳回请求,理由是“单位享有用人自主权”。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解聘行为缺乏事实与制度支撑,且未体现对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最终撤销解聘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关系,是否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与价值导向? 需强调的是,**第一条并非赋予权力的授权条款,而是统领性、目的性条款**:“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该条虽无直接行为规范效力,但构成整部《条例》解释与适用的“价值锚点”——所有具体制度(如招聘、考核、奖励、处分、解聘等)均须服务于这四项立法目的,不得抵触或架空。 本案中,妇幼保健院解聘行为表面援引《条例》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解除”,但忽视了该条适用前提必须符合“规范管理”与“保障权益”的双重约束。其一,“规范管理”要求程序正当:《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第四十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而本案单位既未启动法定考核程序,亦未提供书面说明,管理明显失范。其二,“保障合法权益”不仅指向工资福利等物质权利,更涵盖职业稳定权、程序参与权与救济权——单方解聘若脱离制度依据与正当程序,即构成对第一条所宣示之“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将第一条作为裁判说理的重要依据。如(2021)京02行终1567号判决指出:“对《条例》具体条款的理解,应始终回归第一条确立的‘保障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的,不能仅作字面机械适用。”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解聘行为违法,责令单位恢复张某聘用关系并补发工资。该案入选2023年全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库。其启示在于:**第一条虽为原则性条款,却具有实质性的解释功能与限缩效力**——它提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司法机关:任何人事管理行为,无论形式上是否符合某一条款,只要实质违背“规范管理”“保障权益”“建强队伍”“服务公众”四大目标,即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 **律师建议** 对事业单位而言,落实第一条关键在于**将立法目的“制度化”而非“口号化”**: 1. **健全内部规则体系**:制定聘用、考核、退出等制度时,须在文件首部载明“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2. **强化程序刚性约束**:凡涉及解除、辞退、降聘等重大人事决定,必须同步完成“合法性审查+权益影响评估”,留存书面论证材料; 3. **开展常态化合规培训**:重点讲清第一条与具体条款的逻辑关系,避免管理人员误将“用人自主权”等同于“任意处置权”。 对工作人员而言,遇人事争议时,可主动援引第一条主张权利——它不仅是立法背景说明,更是判断管理行为正当性的“价值标尺”。当单位行为与“保障合法权益”明显相悖时,该条可成为支持诉求的关键法理支点。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