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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气象台预报员因拒绝参与商业天气APP数据接口开发被解雇,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省气象局下属事业单位所属气象台正式在编预报员,持有气象预报员资格证,从事短临天气预报制作与发布工作已满8年。2023年6月,该气象台与一家民营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拟将其部分非涉密气象数据(如温度、湿度、风速等基础观测数据)接入该公司运营的商业天气APP,并要求预报员团队配合完成数据格式转换、接口调试及每周两次的“热点天气解读”短视频脚本撰写——该项工作未纳入原岗位职责,亦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张某以“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的气象工作法定职能范围,且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增加非专业性、商业化任务”为由,多次书面提出异议,并拒绝参与短视频脚本撰写及接口调试。2023年10月,气象台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内部《员工考核管理办法》第12条,单方解除其聘用合同。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工资。 **二、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将气象工作人员指派从事明显偏离法定气象工作范畴的商业化数据服务活动,劳动者据此拒绝执行,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能否成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关键应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一条**之规定: >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该条开宗明义,确立了气象工作的**法定宗旨与边界**:气象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公共安全、服务国计民生,其核心职能具有鲜明的**公益性、专业性与法定性**。所谓“规范气象工作”,即要求所有气象活动须围绕上述目的展开,不得异化为纯粹营利性商业行为的附庸。 本案中,要求预报员撰写面向消费端的“热点天气解读”短视频脚本、调试商业APP数据接口,已明显超出“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等法定职责范畴,实质属于为第三方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支持,与《气象法》第一条所确立的立法目的相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尤其是工作内容)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单方解除权,亦不得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 另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法或明显超出岗位职责的工作安排”。张某的拒绝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不构成无故拒不服从管理。 --- **三、法院判决/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气象台将法定公益职能泛化为商业增值服务,单方增设非专业性、非必要性工作任务,且未就岗位职责变更与张某协商,其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决: 1. 撤销气象台作出的解除聘用合同决定; 2. 双方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3. 补发2023年10月至裁决生效期间工资及社保待遇。 气象台不服起诉至基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维持仲裁裁决,并在判决书中特别援引《气象法》第一条,指出:“气象工作的法定定位不可偏移,任何将气象人员变相转化为商业平台内容生产者的管理行为,均与立法本意相抵触,不能成为惩戒劳动者的正当理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四、律师建议** 1. **对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及国有气象服务机构在推进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须严守《气象法》第一条划定的职能红线。涉及数据开放、技术合作等事项,应通过专项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避免直接摊派至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不得以此为由变相考核、惩处员工。 2. **对劳动者**:面对明显超出法定职责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指令,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援引《气象法》第一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等条款主张权利,保留沟通记录,避免被动接受形成“默认履行”证据。 3. **制度完善建议**:主管部门应加快出台《气象数据开放与应用管理办法》,明确公益服务与商业利用的边界,为基层气象单位用工管理提供合规指引。 (全文约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