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2 阅读2026-03-18**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某省会城市突发持续性高温天气,全市空调销量激增。当地一家大型家电连锁企业A公司借机大幅抬高某品牌家用空调售价:同一型号KFR-35GW空调,进货价为2,800元/台,原市场零售价为3,400元;在高温预警发布后第3天起,A公司将其标价调至5,980元,并通过线上平台首页弹窗、门店LED屏滚动播放“限量抢购”“高温特供”等宣传语,日均成交超200台。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价格翻倍”“捆绑销售加价安装服务”,市场监管部门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同期该型号空调在省内其他城市平均售价为3,500—3,800元,且无成本显著增加情形。A公司无法提供调价的合理依据,亦未依法履行价格异常波动报备义务。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A公司大幅涨价行为是否构成《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所规制的“牟取暴利”?而该规定的立法目的,首当其冲即由**第一条**明示:“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该条虽属立法目的条款,但具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功能。它确立了三项递进式价值目标:其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宏观制度基础;其二,“制止牟取暴利”是直接规制对象与行政监管靶心;其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根本落脚点与效果检验标准。三者逻辑严密——只有将价格违法行为定性为“牟取暴利”,才能激活该规定后续关于差价率、利润率、涨幅幅度等实体认定标准(如第四条、第五条),进而支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本案中,A公司涨价幅度达76.4%(5980÷2800−1),远超同类商品正常波动区间;其行为兼具主观故意性(设置紧迫性营销话术)、客观异常性(脱离成本与区域均价)及结果危害性(单日高额获利、引发群体投诉)。这不仅扰乱了空调市场的价格信号机制,更直接侵害消费者以合理价格获取基本生活用品的公平交易权。因此,完全契合第一条所指向的“牟取暴利”之本质特征——即以非正当手段攫取远超合理利润的空间,动摇市场秩序根基,损及公众消费权益。 需强调的是,第一条并非宣示性空文。它为执法机关提供了价值判断的“总开关”:当价格行为明显背离诚信原则、显失公平且缺乏合理解释时,即可启动该规定项下的调查与认定程序。这也意味着,对“暴利”的界定,不能仅机械套用数学公式,而须回归第一条所锚定的秩序维护与权益保障双重维度进行实质审查。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认定A公司构成“牟取暴利”,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8.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57.2万元。A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全额缴纳罚没款。该案被列为全省价格监管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本案启示在于:**立法目的条款具有独立的司法与执法适用价值**。第一条虽无直接罚则,却是识别“牟取暴利”行为性质的根本标尺。它防止执法陷入技术主义陷阱,确保价格监管始终服务于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民生福祉保障这一根本目标。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尤其需重视第一条所蕴含的风险警示意义: ✅ **价格调整必须同步开展合规性前置评估**——不仅核算成本变动、同行均价、历史涨幅,更要审视其是否符合“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本意; ✅ **杜绝“打擦边球”式营销话术**——如虚构稀缺性、制造恐慌性购买氛围,此类行为易被认定为“牟取暴利”的主观佐证; ✅ **建立价格异常波动内部报告机制**——对单次调价超15%或连续三日涨幅超10%的情形,须留存成本凭证、市场比价记录及决策说明,以备监管核查。 归根结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不是纸面口号,而是悬于经营者头顶的合规准绳——守住了它,才真正守住了经营的合法性底线。(全文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