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3 阅读2026-03-18**地图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某省会城市一家新兴数字生活服务平台“城易图”公司,在其App上线“周边热力地图”功能:用户可实时查看餐饮、快递、共享单车等服务的分布密度,并叠加显示行政区划轮廓线及部分历史地名标注。上线一周后,该功能被用户截图上传至社交平台,其中一张地图未完整绘制我国藏南地区、阿克赛钦区域边界,且将台湾省以不同底色与大陆分离呈现,引发大量投诉。自然资源部执法局会同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开展核查,确认该地图未经审核,存在严重错绘国界线、漏绘重要岛屿、错误表示台湾省等情形,违反《地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据《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下架、罚款20万元、主要负责人约谈的处理决定。该公司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其“仅提供技术平台,不制作地图”,并援引《地图管理条例》第一条,强调立法目的重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请求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地图管理条例》第一条作为立法目的条款,能否成为免除或减轻行政责任的抗辩依据? 根据法条原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该条系典型的“目的条款”,具有三重规范功能:其一,明确本条例的**根本价值取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居于首位,具有优先性与统领性;其二,界定制度建构的**功能边界**——“加强地图管理”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直接手段,“促进产业发展”“服务社会民生”均为派生性、从属性目标;其三,确立法律适用的**解释基准**——后续具体条款(如第十五条地图审核义务、第四十八条违法责任)均须围绕此目的体系作合目的性解释。 该公司援引第一条后半句主张“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应优先于监管要求,实属对立法目的的割裂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目的性条款不得单独作为裁判依据,亦不得抵触具体义务性、禁止性规范。”本案中,地图错绘直接危及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已实质性冲击第一条所列首要目的。此时,“促进产业发展”不能成为规避法定审核义务的理由——否则将导致目的条款被工具化,架空整部条例的规制逻辑。因此,行政机关严格适用第十五条(公开使用的地图应当送审)、第四十八条(未送审或错绘地图的罚则),完全符合第一条确立的价值位阶。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该公司按期缴纳罚款,全面整改地图数据源与审核流程,并聘请专业地图审查机构建立内部合规机制。该案入选2024年自然资源部“地图管理典型案例汇编”。其核心启示在于:行政法规的目的条款不是“免责软条款”,而是理解制度刚性的“解码器”;当产业发展诉求与国家安全底线发生张力时,法律已通过目的排序作出明确价值抉择——主权与安全不可让渡,监管责任不容稀释。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须摒弃“重技术轻合规”“重流量轻边界”的惯性思维。重点提示以下风险防范要点: ✅ **前置识别义务主体**:凡在产品中嵌入、调用、生成、展示具有空间位置信息的图形表达(含热力图、轨迹图、行政区划示意等),即可能构成《地图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称“地图”,无论是否标注“示意图”或声明“仅供参考”; ✅ **严守审核强制程序**:根据第十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必须使用经审核批准的地图,且新增内容涉及国界、行政区域、重要地理信息的,须重新送审; ✅ **建立双轨合规机制**:一方面接入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标准底图,另一方面配置专职地图审核岗,对第三方数据源实施“上线前人工复核+季度动态抽检”。 唯有将第一条中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内化为企业合规的生命线,方能在地理信息产业浪潮中行稳致远。(全文约12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