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8分钟3 阅读2026-03-18**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1条 案例评析** (行政法规类)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某省中西部地区持续高温少雨,多地出现中度至重度气象干旱,农田灌溉水源紧张,水库蓄水率降至45%,部分乡镇人畜饮水出现困难。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经监测研判,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7月18日至22日组织开展了为期5天的人工增雨作业,共实施火箭弹作业132枚、飞机播撒催化剂作业3架次。作业后区域平均降雨量达28.6毫米,有效缓解旱情。 然而,作业结束后,邻近A县一养鸡场负责人张某向县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称其养殖场位于作业点下风向约12公里处,作业次日突降强对流天气并伴随短时大风(瞬时风速达14.2米/秒),导致鸡舍屋顶掀翻、2300余只蛋鸡受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逾18万元。张某主张:人工增雨作业系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其引发的异常天气属“可预见风险”,气象部门未提前公告作业影响范围、未评估生态与生产风险,违反《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立法目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县政府组织核查后驳回申请,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气象部门作业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缺乏法律因果关系及履职过错依据”为由驳回全部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能否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一条,反向推导出气象主管机构负有“全面预防次生灾害”或“保障周边生产经营绝对安全”的法定职责? 须紧扣该条原文:“**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该条属典型的“立法目的条款”,仅阐明本行政法规的制定动因与功能定位,不创设具体权利义务。其关键词是“加强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指向的是**公共气象风险防控这一宏观目标**,而非对每一次作业所涉微观环境影响作出无差别兜底承诺。人工增雨本身即是在自然天气系统中施加有限干预,其效果具有科学不确定性,无法消除所有伴生天气现象(如局地强对流)。 第二,“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对象,依《气象法》第二条界定,系指台风、暴雨、寒潮、大风、沙尘暴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天气气候事件”。本案中,作业后出现的短时大风属局地强对流天气的自然变率范畴,非人工影响天气直接制造的“气象灾害”,亦未被《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列为需专项预警的灾种。将偶发性天气波动归责于人工影响天气行为,混淆了“气象干预”与“气象控制”的法律边界。 第三,该条明确其上位法依据为《气象法》,而《气象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可见,作业行为性质属**行政事实行为**,其合法性审查重点在于程序合规(如审批、空域协调、安全规范)与技术规范遵循,而非结果绝对可控性。本案中,作业全程履行审批、空域报备、安全射界设定等法定程序,无证据表明存在明显技术失当或重大过失。 **案件处理结果与启示** 法院终审认定:气象部门作业行为合法合规;张某主张的损害与人工影响天气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一条不构成课予行政机关对作业周边所有衍生气象现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范基础。驳回起诉,裁判生效。 本案启示在于: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条款不可泛化解释为具体履职义务条款;对科学技术介入自然过程所产生的合理风险,司法应尊重专业判断边界,避免以结果倒推责任。 **律师建议** 对企业而言,尤其从事露天种养殖、设施农业等易受天气影响行业,**不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简单等同于“政府担保天气安全”**。建议: 1. 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含时段、区域、方式),主动评估自身设施抗风抗雨等级; 2. 将极端天气风险纳入商业保险范畴,投保企财险、农业指数保险等; 3. 如确因作业操作严重违规(如擅自扩大射程、无视禁飞区)造成损害,应固定证据(作业记录、气象数据、现场影像),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利——但举证责任在原告,须证明“违法行为—直接因果关系—实际损失”三重要件。 (全文119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