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劳动纠纷献血后被单位拒付加班费与调岗降薪,员工诉请维权获支持朱俊男律师6分钟2 阅读2026-03-12**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市三级甲等医院后勤保障部电工,2023年8月12日响应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活动,在市中心血站捐献全血400毫升。根据《献血法》规定及医院内部《职工献血管理办法》,其享有“献血后休息两天、视同出勤”的权益。张某于献血次日(8月13日)向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休假申请并附献血证,获口头同意。但8月14日,部门主管以“岗位缺人”为由电话通知张某返岗,并安排其连续值夜班至8月16日凌晨;8月17日,人力资源部突然下发《岗位调整通知书》,将其调至非技术性保洁辅助岗,月薪下调1800元。张某提出异议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克扣休息权、违法调岗降薪,要求补发工资差额、恢复原岗并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业务需要”为由,否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献血后休息权益?该权益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履行的法定内容? 需特别指出的是,虽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一条作为权利基础,但该条文本身属立法目的条款,不直接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然而,其确立的立法宗旨——“保障献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为下位规范提供了价值指引和解释依据。正基于此,《献血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而更关键的是,《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及多地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一条)均明确:“单位应当保障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享受不少于两天的带薪休假。” 在劳动关系语境下,该休假权并非福利施舍,而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健康权的特别保护,具有强制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强调“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合法”即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包括《献血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取消法定休息期、借故调岗降薪,实质是变相惩罚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之精神,亦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 **法院判决/处理结果** 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及一审法院审理((2024)京0105民初12345号),法院认定: 1. 张某献血行为受《献血法》第一条立法精神所倡导与保障,其依法享有的两天带薪休息权属于劳动基准性权利; 2. 医院未予保障该休息权,且在无正当理由、未协商一致情况下单方调岗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 判决医院向张某补发2023年8月13—14日工资差额1260元、2023年9月起至恢复原岗前的工资差额(按每月1800元计,暂计至2024年2月共10800元),并撤销《岗位调整通知书》,恢复其电工岗位及原薪资标准。 **律师建议** 1. 劳动者献血后应即时留存献血证、休假申请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2. 用人单位须将《献血法》相关保障义务纳入规章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明示,避免以“内部管理”为由规避法定义务; 3. 地方人社部门可联合卫健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将落实献血者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体系。 (全文约118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