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案例列表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1条 案例评析朱俊男律师7分钟5 阅读2026-0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1条 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市市场监管局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为由,联合教育部门发布《关于全面暂停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的通知》,明确自即日起,不再受理任何新设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申请,且未设定暂停期限、未说明法律依据、亦未举行听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通知实施后,李某等5名具备办学场地、师资及课程方案的申请人,其提交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被一律退回,书面告知“政策调整,暂不受理”。李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通知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其许可申请。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市并无地方性法规或省级政府规章授权市场监管局单独设定行政许可暂停机制;所谓“政策调整”实为应对上级阶段性治理要求的内部工作部署,未履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权限与程序要求。 **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能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由,单方中止法定行政许可实施?对此,必须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进行审查。 该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此条开宗明义,确立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体系**:四项目标呈逻辑递进关系,其中,“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是前提与手段,“保护合法权益”是首要价值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正当目的之一,但**绝非凌驾于规范性与权利保障之上的绝对理由**;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须以“依法”为前提,不得异化为行政权自我扩张的依据。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名暂停许可受理,表面契合该条中“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表述,但实质违背了该条首句“规范……实施”的根本要求。行政许可一旦由法律、法规设定,其实施即具法定性与持续性。《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等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停止受理已依法设定的许可事项;确需调整的,应通过修订设定依据、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符合法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而涉案通知既无上位法授权,又规避法定程序,将“维护秩序”异化为行政裁量的任意出口,架空了“保护合法权益”这一立法首要目的,构成对第一条整体立法精神的割裂性适用。 **法院判决/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涉案《暂停审批通知》,责令市场监管局在20日内依法受理原告的办学许可申请,并说明是否准予的决定及理由。法院强调:“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成为规避法定职责的理由;‘规范实施’是本法第一条的逻辑起点,行政机关不得以目的正当性替代程序合法性。”二审维持原判(省高院〔2023〕行终XX号)。该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23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律师建议** 1. **对行政机关**:援引《行政许可法》第一条时,须同步检视具体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设定和实施”的前提,避免将目的条款泛化为免责依据;重大许可政策调整应严格履行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及向上级机关备案程序。 2. **对行政相对人**:当许可申请遭无依据拒绝时,可直接援引第一条“保护合法权益”与“规范实施”的双重宗旨,主张程序违法;必要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重点质疑行为与立法目的体系的整体背离。 3. **对立法与执法监督部门**:应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尤其警惕以“秩序”“安全”等抽象目标变相增设许可门槛或暂停法定许可的情形——这恰是第一条所要防范的权力失范风险。 (全文约1180字)